因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穗税二稽税通〔2023〕330号)(见附件)。
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(地址: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穗税二稽税通〔2023〕330号)正本,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上述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正本即视为送达。
通知内容:现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有关资料,包括:
1.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、租金支付凭证及发票、水电费支出凭证及发票等资料;
3.你公司管理人员及生产工人名册、与单位员工签订的雇佣合同、为单位员工缴纳个税社保费等资料;
4.你公司采购原材料、辅料、外购商品等的采购合同,向上游开票企业支付款项的凭证、入库单、运输费、仓储费等资料;
5.你公司委外加工的加工合同、向加工企业支付款项的支付凭证、出入库单、运输费、仓储费等资料;
6.你公司销售原材料、产成品、外购商品等的销售合同,向下游受票企业收取款项的凭证、出库单、运输费、仓储费等资料;
逾期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文件、证明材料和资料的,我局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顶部主办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